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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釘子戶事件反思中國司法權威的失卻
2009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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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人代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然而恰恰在這個時候重慶“最牛釘子戶”楊武夫婦為這部法律做了壹個非常有趣的對稱典型。盡管法院判決並責令其於4月20日搬離,但時至4月1日他們依然進行著孤獨固守戰,並表示要進行到底,法院和判決更是在他們的眼中威信掃地。最後要“在各方的協商”下才使事情解決。
面對這件事,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麽法院的判決要“在各方的協商”方可以解決;判決後的“在各方的協商”這道“程序”有何法律依據?繼而問:中國的司法權威失卻在哪裏;司法權威又來源於哪裏?
面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法治成果和司法權威,國人要麽不屑,要麽迷信,然而總是缺乏同時也是我們最需要的對其的思考,並使之與中國司法權威的失卻比較,從而使我國司法的權威得於樹立。
在他們的法官當中,我們聽到的是:“我只對法律負責”,“只有法律才是我的上司”。正是這種勇氣、膽魄和責任心,使之能公正、客觀地讀每壹個案件,使其判決令當事人信服,威信自然得以樹立。當這種威信在整個社會形成壹種習慣,也就自然地形成全社會的司法權威。再反觀中國,我們的法官所要承擔的“責任”實在是太大了,“上司”也太多了。“市委、市長”的公然“批示”;“人事調動”和“組織安排”;工資和獎金的得失;甚至生命和安全的威脅:無壹不對法官和司法程序進行著“指導”和“指示”。而法官為了對這些“上司”負責。只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把心中的天平傾斜了。
同時,中國人的面子觀使中國人對待“平等”的時候,總是希望自己和自己的上壹級平等,而不希望自己的下壹級和自己平等。所以總是對權力有著壹種猛木的崇拜,而對法律缺乏壹種心靈上的信仰。每當權力和法律沖突的時候,甚至權力侵犯法律的時候,心中的天平總是自然地向權力壹方傾斜。這種心理是中國人的心靈特性:總要用手中的權力維護自己的權威。甚至要用強權壓出權威來。卻不知道權威無法從權利(或者說強權)那裏獲得。
壓與被壓向來都象騙子與蠢材壹樣是天生的壹對,壓的壹方把自己的權力過度地濫用,被壓的壹方(這裏就是整個司法體系)則聽之任之,或將其當作壹種習慣,繼而壓的壹方得寸進尺,由此造成壹種惡性循環,甚至使被壓的壹方形成壹種依賴。正是太多這種畸形的“上司”和“責任”對司法的幹涉使司法公正的缺失,從而使司法權威的失卻。也就是因為不能真正的擁有司法獨立,而造成司法公正的缺失,而最終是司法失卻掉了權威。
或許有人會說,中國法律嚴重不完善從而影響司法的公正,才使得司法權威的失卻。但我們試看我們已經制定、生效的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信仰。2003年國務院出臺了《工傷管理條例》,其於2004年愚人節生效,卻真的與愚人節被人整壹樣充滿無奈:實施三年之久,對外來工來說,竟然還停留在“將來時”,對吃我們應該捫心自問:我們的法律應該如何“完善”呢?
回到重慶這根釘子,我們不禁要好好拷問壹下:所有的法官在處理這件案的時候是否都已經是懷著壹顆善良公正之心去處理;所有的司法、執法乃至參與“最後協商”的“各方”是否都已經懷著壹種對法律信仰的態度對待這件事?所以在《物權法》通過、公布、實施之際,面對重慶這根閃亮的釘子,我們不要再僅是對這根釘子群起而攻之的口誅筆伐。而是應該好好反思我們司法權威失卻的原因,應該意識到權力(或者說是“強權”)不是維護司法權威的途徑。正如美國聯邦法院傑克遜大法官的壹句話“我作的判決之所以是終極性的不可推翻的,並不是因為我作的判決正確,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決是正確的,是因為我的判決是不可推翻的”。也就是說:司法的權威應該來源於司法公正。更應該“結合中國的國情”認識到,中國的司法權威應該來源於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主要來源於司法公正,但前提是司法獨立。
別再把強權當作維護權威的辦法了,也別再把“各方協商”當作判決得以執行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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